浙江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是学员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合格证明。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发放、管理必须严格规范,真实反映学员非学历教育情况。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合作发展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非学历结业证书编号依次由学校代码、办学单位代码、办班年份代码、人数顺序代码组成。学校代码为3位大写英文字母:ZHD,办学单位代码为2位大写英文字母,办班年份代码为4位阿拉伯数字,人数顺序代码为5位阿拉伯数字。各办学单位代码如下表:
办学单位 |
继教学院 |
船运学院 |
海科学院 |
水产学院 |
食药学院 |
海工学院 |
石化环境学院 |
信息学院 |
经管学院 |
师范学院 |
外语学院 |
马院 |
双创学院 |
体军部 |
国家工程中心 |
代码 |
JJ |
CY |
HK |
SC |
SY |
HG |
SH |
XX |
JG |
SF |
WY |
MY |
SC |
TJ |
GG |
如:ZHDJJ202200001,即浙海大继续教育学院2022年颁发的第1份结业证书。
第三条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班名称、起止时间、学业内容及成绩,发证单位、颁发时间。
第四条结业证书一律由计算机打印,加盖办学单位印章,不得手写,不得涂改,否则无效。如需加盖浙江海洋大学印章,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报校办审批同意后用印。
第五条结业证书发放采用“审核制”与“谁主办,谁发证”的原则。
学员参加非学历教育学习期满,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内容,经综合考核、考试合格者,准予发放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培训班需要发证的,各办学单位应提前将准予发放证书的学员名单及其他结业申请材料报合作发展处,经审核批准后,由办学单位及时向学员发证,证书颁发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的结业证书费用一律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第七条结业证书的有关信息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保存在办学单位培训档案中。
第八条结业证书遗失需补发的,由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经发证单位审核无误后按原证书信息重新制作补发,并做好登记存档。补发证书的制作工本费由证书持有人支付。
第九条其它证书管理
国家强制性培训所颁发的证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证书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